国内商标服务
许可和续展
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注册人需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续展申请。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所需提交材料有:
1.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底表一式一份(盖章或签字);
3.与原商标注册证商标图样一致的商标图样六张;
4.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已变更或转让的,还需附送商标局证明复印件。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
所需提供的材料有:
1.加盖商标注册人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经合同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式六份;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局有关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