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和转让
商标变更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人名称、地址发生改变,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即构成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行为,将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申请人应将所有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所需提供的材料有:
1.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2.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3.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底表一式一份(盖章或签名);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局有关证明复印件;
5.因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使注册人名义、地址改变的,也应办理变更手续。但不需要交送变更证明,只要在申请时加以说明即可。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一并转让。
所需提交材料有:
1.加盖受让人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商标转让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局有关证明复印件;
4.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清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