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和撤销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商标,在该商标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异议期内,均可提出反对意见,向商标局申请裁定不予注册该初步审定商标。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所有通过了初步审定的商标都必须经过异议程序才能获得核准注册。
所需提交材料有:
1. 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 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 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等材料一式二份;
4. 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述事实和理由,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裁定的程序。
异议人复审申请所需材料:
1.加盖章戳或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4.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及证据一式二份;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不当,是指商标持有人以不合理或不恰当的方式,在违反或违背了法律规定或原则的情况下在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
(二) 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
(三) 以及违法《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
其中,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没有时间限制,申请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任何时候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申请人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期限一般为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五年。如果注册人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期限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请求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章戳和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提出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事实与理由一式二份;
4.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一式二份。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十五内,依法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1. 加盖章戳和签名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 填写《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 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4.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一式二份。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1. 加盖章戳和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不用填写);
2. 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二份(盖章或签名);
3.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