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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假冒“HP”商标专用权案件

当事人方雅萍自2003年2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制作标有“HP”商标的硒鼓363个,非法经营额达55,445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激光打印机碳粉盒等商品上的“hp”商标,是(美国)惠普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硒鼓363个;

3、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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