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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服务

马德里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现有的协定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力昂、肯尼亚共和国、斯威士兰、莫桑比克、莱索托、纳米比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要求使用的语言:法语

1989年6月27日,又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

纯议定书缔约方: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欧洲共同体、吉尔吉斯斯坦、纳米比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份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一) 申请马德里注册的条件

申请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但申请办理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 ,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或者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 在中国有住所。

3、 拥有中国国籍。

(二) 申请马德里注册的程序

1、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30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2、 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

3、 商标国际注册后,国际局即公告。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

4、 国际局将注册文件直接寄给申请人,如有申请人指定了代理人的,则寄给代理人。

补救措施: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成员国驳回抄件后,若不服,可以按驳回国家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诉。

(三) 马德里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1、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册该译名)。

2、 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 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4、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注意事项:

1、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并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2、 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对方。

3、 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5、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规格为2×2cm-8×8cm之间。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6、 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 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8、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9、 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应附有关证件:

1、 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 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 《代理人委托书》。

4、 商标图样两份,不大于8×8cm,不小于2×2cm。

5、 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四) 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 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 费用低廉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

3、 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申请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五) 马德里注册的缺馅

1、 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 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 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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